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銀行章程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國際銀行”及“本行”)根據法律、法規及各監管要求開辦電子銀行業務,並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致力爲客戶提供專業化、高質量的金融服務。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銀行章程(下稱“本章程/本條款”)適用於本行向客戶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客戶使用本行的電子銀行服務即構成客戶同意遵守本行電子銀行不時所載的服務條款及聲明,並接受以下所有條款,並接受其約束的證明。
第一條 重要聲明/免責聲明
1.1 本行的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信息、服務及產品並不是在所有地域均可享用,只有獲適用法律許可之人士才可瀏覽此等信息及/或接受此等服務及產品。客戶有責任確保其知悉及遵守對其有約束力的法律或其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對其瀏覽此等資料有關限制,及自行負責查證其所在地域的法律是否容許瀏覽本行網址/或使用電子銀行相關服務。就任何人士是否符合資格以獲得或可使用某些信息、產品或服務,本行有最終決定權。
1.2 本行電子銀行所包含的資料只供一般性參考及資料是以「現況及現狀」載出,並不代表任何保證、表述或承諾。此外,本行可在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可不時修改該等資料。
1.3 本行電子銀行所包含的資料及內容不應視為本行的要約、游說出售、認購招攬或向客戶作出特定或專業意見,任何人士不應依據有關內容作出任何決定,在作出任何投資、財務決策或購買任何產品或申請任何服務前,本行建議客戶應自行徵詢適當的專業人士的意見。
1.4 在法律法規容許的情況下,本行不予保證提供的資訊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可商售性、所有權、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對電腦病毒的免除性、非侵權性、兼容性、安全性、準確性、完整性,亦不會對任何人士因本電子銀行的運作之錯誤或傳送的中斷、缺陷、阻延、線路或系統失靈、電腦病毒等原因而導致客戶之直接、間接、特別、附帶的全部或部份損失,本行並不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1.5 本行不對本行電子銀行使用的任何第三方軟件的準確性、功能或性能作任何保證或負任何責任。
第二條 定義及解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無特別說明,下列字詞在本條款中的含義爲:
2.1 「本行」指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轄下分行。
2.2 「客戶」指在本行開立賬戶及申請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人士。
2.3 「電子銀行服務」是指本行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本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私人網絡,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利用電腦及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利用互聯網和信息通信等創新科技手段開展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金融業務。
2.4 「網上銀行服務」指本行利用電腦及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電子銀行業務。客戶可在本行指定的網站透過電子輸入相應的網上銀行用戶名稱或使用代號及登錄密碼後,進入銀行交易或獲取本行服務。
2.5 「手機銀行服務」是指本行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向客戶的電子銀行業務,客戶可在本行指定的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透過手機輸入相應的網上銀行用戶名稱或使用代號及登錄密碼後,進入銀行交易或獲取本行服務。
2.6 「電子輸入」指透過電子設備向本行發出並獲銀行電腦系統接收及認可的電子訊號。
2.7 「指示」指客戶經輸入用戶名稱和密碼後,透過「電子銀行服務」以指定或可接納的方法不時發出的任何指示。
2.8 「用戶名稱」指由本行向客戶提供,或經由客戶自行選定並經本行所採納,藉由識別客戶身份的辨認代碼,當其與密碼一同輸入時,使客戶可以使用本行電子銀行服務。
2.9 「密碼」指指本行接受以確認使用者為客戶本人之個人識別碼,可包括任何識別數字、字母、代碼、電子簽署或其他等。透過密碼,客戶以本行所告知的一個或以上渠道進入賬戶或服務,尤其是電子銀行服務。不同的密碼可以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和/或用於不同的渠道。
2.10 「認證方式」指本行電子銀行客戶認證方式,包括電子證書、動態口令和靜態密碼以及其他可用於識別客戶身份的方式。本行根據電子銀行服務類型的不同,提供一種或多種認證方式供客戶選擇。客戶可同時申請多種電子渠道安全認證方式。
2.11 「電子證書」指用於存放客戶身份標識,並對客戶發送的電子銀行交易信息進行數字簽名的電子文件。本行爲客戶提供的客戶證書存放介質爲“USBKEY”。
2.12 「動態密碼」是指按照特定規則動態産生並用於識別客戶身份的字符組合,通過電子銀行渠道向客戶發出,其載體包括電子銀行安全密碼器、手機短信等。
2.13 「交易」本行依據或以其絕對決定權按照客戶不時透過「電子銀行服務發出的一項「指示」而完成的任何指示。
2.14 「營業日」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營業日子。
2.15 「澳門」或「本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2.16 「本條款」或「本章程」指「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銀行章程」及其日後的修定版本。
2.17 在本條款中的各段標題僅供參考之用,不影響本條款的解釋。
2.18 除另有規定外,本條款中表示單數的字詞亦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表示某一性別意思的字詞亦包括其他性別在內;表示人士字詞包括個人、公司、法定機構、協會、獨資/合夥商號、社團或組織(包括具法律人格或不包括具法律人格的實體)。
2.19 本條款的英文版本僅供參考,若中、英文版有任何歧異,請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三條 管轄任何類別交易的條款
3.1 本行將保留權利並自行決定可不時調整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的銀行服務及交易範圍而毋須作出事前通知。本行毋須就任何此等調整所產生之任何損失負責。
3.2 在使用指示而進行任何交易時,除受本條款約束外,亦同時受到有關類別交易的條款所約束。客戶承認其將繼續遵守該等條款及受其約束。
3.3 若有關類別交易的條款與本條款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適用以下規則:
3.3.1 若該有關類別交易的個別條款載有本條款與有關個別條款之間的優先次序,則在決定以那一條款為準時需按該優先次序處理;
3.3.2 若有關類別交易的個別條款並未載有本條款與有關個別條款之間的優先次序,則以有關個別條款為準。
3.4 客戶須同時遵守本行的各項電子銀行服務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相關電子銀行服務協議、交易規則、隱私政策及用戶操作手冊(無論是以文件或電子形式)。
第四條 服務範圍及條件
4.1 本行保留權利自行決定在無須作出事前通知的情況下,不時修改、擴大、縮减、暫時中止或更改電子銀行服務之範圍。本行無須對任何此等修改、擴大、縮减、暫時中止或更改所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4.2 本行有權隨時不時修訂、更改/增補本條款及由本行發出的任何指示。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以上各項,得以標貼、廣告或本行認為適當的形式展示或通知客戶後,即告生效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若客戶於生效日後仍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客戶則視為同意接受該修訂或增補。
4.3 客戶可在本行指定的服務時間內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客戶亦可透過電子銀行服務開立定期存款,其通訊地址將與電子銀行服務櫃面資料的通訊地址相同。適用於定期賬戶的條款和適用於客戶指定的賬戶的章程相同,並以本條款為準。本行可對透過電子銀行服務開立的賬戶制定其認為適當的特別規則或限制。
4.4 爲使本行電子銀行服務有效運作,本行有權訂下其認爲適當的指示及/或限制。在不影響此等本條款的原則下,本行可通知客戶各項理財指示及委託涉及的最低或最高金額。客戶同意遵守並按照本條款或本行不時發出的所有指示行事。
4.5 在任何營業日執行的交易,本行絕對有權決定將該交易視爲下一個營業日生效;並同時保留更改截止時間的權利,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
4.6 客戶同意及遵從及履行以上所載的一切條款內容、倘本行因客戶違反或不遵從履行以上所載的條款,以致本行直接或間接遭受及承擔之一切損失及/或法律費用,客戶同意對本行作出補償(包括但不限於全數彌償法律費用、成本、支出及其他合理地承擔的支出)。
4.7 本行有絕對酌情權在毋須向客戶事先通知或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執行任何客戶指示或撤回經客戶指示而進行的任何交易;並且,本行有絕對權限撤消或暫停全部或部份本行提供電子銀行服務的途徑或渠道。
4.8 客戶確認,無論任何原因導致電子銀行業務被暫停或取消或客戶基於其他原因未能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客戶對於因此而引起任何或所有損失,須自行承擔責任並且不能藉此向本行追討。客戶須自行採取其他途徑達成其擬執行的交易。
4.9 在正當的情況下,本行可在無需事先通知及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隨時行使其絕對決定權,拒絕執行或撤銷經電子銀行服務可進行的任何交易,並限制或終止客戶使用本行的電子銀行服務。客戶不能藉此向本行追究任何責任。
4.10 客戶確認,利用本行電子銀行服務指示以進行外匯、黃金及或貴金屬、基金、證券等投資理財交易應同意與本行在櫃檯及/或任一渠道簽署或確認投資服務協議等相關協議,同時客戶確認其已充分認識到投資類業務的風險,並對其使用指示作出投資類交易活動產生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4.11 本行隨時有絕對的權利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指示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其與第三者進行交易;但本行一概毋須就該第三者的任何行為負上任何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該第三者的任何未執行或延誤執行本行代客戶發出的指示)。客戶知悉及確認該等交易由本行作為其代理人與第三者所執行的交易受有關適用條款及條件所管轄及限制,並且客戶同意授權本行向該第三者披露客戶對有關交易的任何資料。
第五條 用戶名稱及密碼
5.1 客戶承認用戶名稱及密碼均屬機密性質,客戶有責任自行確保及採取一切必要之預防措施對用戶名稱及密碼嚴加保密。客戶亦確認會妥善保管雙重認證工具、動態密碼及/或相關的電子儀器。客戶同意及知悉,如出現客戶用戶名稱、密碼、雙重認證工具、動態密碼及/或相關的電子儀器遭泄露、遺失或盜用用作未經授權用途,無論其屬故意或非故意,客戶同意完全承擔相關責任及風險。
5.2 客戶可隨時向本行提出要求更改其用戶名稱及/或密碼。在上述情況下,「用戶名稱」及「密碼」是指本行當時提供予客戶之用戶名稱及/或客戶自行選定輸入之密碼,或經本行批准之新用戶名稱及密碼。
5.3 客戶如遺失其用戶名稱及/或密碼遭泄露、遺失及被盜用,或曾發生任何未獲授權之交易,客戶必須儘快通知本行(可致電本行客戶服務熱線:87995888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其事及遞交說明正本予本行。在本行實際接獲該通知前,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輸入有關密碼及對客戶所進行的所有交易及指示,均被視為客戶做出之交易,本行一律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5.4 客戶謹此確認,本行提供的用戶名稱及客戶所自行選取的密碼有可能遭到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或用作未經授權之用途,客戶同意完全承擔該等風險。
5.5 任何提供或經重選之新用戶名稱及/或密碼,均視為相同的合約和本條款,客戶所承擔的責任保持不變。
5.6 不論客戶的內部指令是否有不同的授權、簽署或簽字安排,任何已透過客戶輸入「密碼」所發出的一切指示,均對客戶具約束力,客戶謹此承諾做好密碼保密措施把密碼保密。客戶的授權簽字人或簽署安排的任何更改將不影響「密碼」的使用。如本行提供此項選擇,則用於一個渠道的密碼亦可能適用於其他服務或渠道,而任何使用將對客戶具約束力。
5.7 客戶確認,客戶需親臨本行領取本行向其發出的預設密碼,或按本行決定的其他形式向其發出預設密碼。就網上銀行服務而言,如銀行酌情規定,則客戶可能在使用其他交易前,須重新設定密碼。
5.8 客戶應儘快更改本行給予客戶的預設密碼,並於第一次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時指定一新「密碼」,以及採取一切合理的審慎措施,穩妥保管客戶的密碼。若客戶蓄意洩露密碼,所涉風險須由客戶自行承擔。
5.9 客戶確認,就本行提供的雙重認證工具客戶會親臨本行簽定雙重認證工具使用申請書並遵守本條款中的相關規定。就電子銀行服務而言,如本行酌情規定,則客戶可能在使用其交易時,須按提示操作有關雙重認證工具及/或接收顯示動態密碼及/或電子輸入動態密碼等使本行能認證客戶身份。使用這些電子儀器或動態密碼需取得本行同意,本行隨時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可撤消或暫停使用該種電子儀器或動態密碼。
5.10 假如客戶以欺詐手法行事或因其嚴重疏忽,或容許第三方使用客戶的「密碼」,或未能遵守本本條款,客戶有責任承擔所有損失。
第六條 電子銀行服務指示
6.1 客戶須自行申請、安裝、獲取及維修合適的電子工具器材以使用本行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或透過有關工具器材給予本行指示,相關費用需要由客戶自行負責。
6.2 客戶可以通過流動通訊系統使用本行電子銀行服務,客戶需要已/將在有關通訊網絡供應商登記,並申請本行可能指定的設備或網絡。客戶與該通訊網絡供應商之間的安排由客戶與通訊網絡供應商自行協商,並由客戶負責。
6.3 所有電子銀行服務指示須按以下規定發出:
6.3.1 必須通過流動通訊系統,或透過機器或電腦,或其他本行認可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電子工具器材
6.3.2 視/因應本行要求(該等要求可以是以電子影像或數碼聲音或其他電子格式發出,視乎情況而定),客戶須透過電子輸入:
I. 其電子銀行帳戶號碼或有關電子銀行服務的用戶名稱;
II. 其有關電子銀行服務的相關密碼;
III. 其他任何涉及客戶身份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6.4 視/因應本行的要求(形式如上),客戶須選擇其計劃擬執行的交易及報出或輸入本行所要求的資料及其相關詳情。
6.5 在不影響本條款第4.6條規定本行所擁有的權利下,所有根據本條款第6.3的規定發出之任何指示,即屬不可撤銷,且對客戶具終局性約束力,不論該等指示是由客戶本人發出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有否被授權)代其發出。
6.6 本行按客戶指示執行的所有交易及因而產生的所有債務須由客戶負責。
6.7 針對客戶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本行自客戶賬戶進行劃款之交易,因收款銀行基於任何原因拒絕或延遲將款項給予擬收款人,本行不負任何責任。
6.8 除另有規定,本行只接納或執行涉及交易的指示。但若本行所接納或執行的指示是涉及其他安排的,不論本行接納或執行的理由為何,該等指示及按該等指示執行的安排均對客戶具約束力。
6.9 儘管管轄任何個別交易的條款會有任何相反規定,但客戶應在進行交易前確認擬進行交易的指定賬戶內有否足夠資金或事先已安排的信貸餘額;及/或客戶賬戶內存在或有足夠擬用作按指示執行的項目。本行有絕對酌情權在客戶的指定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無事先已安排的信貸餘額或並無足夠項目以執行擬定交易時決定是否接納有關執行指示。而本行毋須對上述情況導致的任何後果負責。
6.10 客戶知悉並同意承擔個別指示傳遞中可能出現之錯誤、訊息不完整或延誤的風險,但客戶能舉證銀行在傳遞指示過程中出現明顯錯誤的情況除外,舉證以本行記錄為有關交易的終局證明。
6.11 客戶應自行跟進交易是否成功,並知悉同意承擔由於系統的設定的原因,一些交易有可能被自動拒納而引起之風險。
第七條 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之交易限制
7.1 本行可運作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及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針對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執行的交易數量、貨幣或金額方面訂定包括但不限於最高、最低、每日、單項總額及個人交易限額等限制,並在本行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豁免或修改任何交易的限制。
7.2 除另有規定及經本行同意,本行只接納限於客戶名下的不同賬戶間所進行或執行的交易指示。客戶確認並同意,任何涉及不同賬戶之間(不論該等帳戶屬客戶本人或任何第三方的)的電子銀行服務交易,均須獲得本行批准才會被接納,並且有關交易必須符合本行按本條款7.1規定之限額及有關程序。為免生疑問,若本行已就任何第三者賬戶規定了更低的每日最高限額,則以該第三者賬戶之較低限額為準。
7.3 客戶謹此同意並承認,電子銀行服務乃以數字系統運作,若客戶向本行發出的指示涉及不同賬戶之間的付款,客戶須核對賬戶號碼無誤後發出有關指示,本行謹按客戶透過電子輸入提供的賬戶號碼行事。若客戶因輸入錯誤之賬戶號碼而產生損失,客戶需自行承擔後果。
7.4 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只有在本行絕對決定接受個別種類的交易的時間內向本行發出,才會被本行接納及執行。
第八條 客戶承認及同意
8.1 客戶自願申請註冊本行電子銀行,可在本行各分行網點或在電子渠道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櫃面簽約。經本行同意後,將有權根據註冊項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務。
8.2 客戶同意遵守本條款及由本行不時發出就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操作指引。
8.3 客戶須負責由其所引起的故意詐騙及/或嚴重的疏忽之行為及交易所產生的一切後果。
8.4 如客戶未有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保障用戶名稱及/或密碼保密及不被盜竊或不遺失,客戶亦須承擔因其故意及/或嚴重疏忽所產生的行為或交易帶來的任何結果負責。
8.5 本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會通過郵件、短信、電話等方式主動要求客戶將資金轉入某一指定賬戶,也不會向客戶索要銀行密碼的內容。如他人(包括本行人員)向客戶索要銀行密碼內容,請不要提供。客戶如收到短信或郵件,涉及要求或引導客戶輸入電子銀行密碼或動態口令,或要求客戶將資金轉入某一賬戶的,應保持警惕,仔細辨認信息真僞,如有疑問,應及時撥打電子銀行客戶服務熱線諮詢或到本行分行網點查詢。
8.6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個人客戶不得申請注册電子銀行服務。個人電子銀行業務必須由本人辦理,不允許他人代爲辦理。櫃面簽約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企業客戶法定代表人可通過授權指定本企業人員代爲辦理簽約事宜。
8.7 客戶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本行進行變更。因客戶未及時更新資料和信息,導致本行無法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提供服務時發生任何錯誤的,客戶不得將此作爲取消交易、拒絕付款的理由,並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8.8 客戶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無法獲得電子銀行服務時,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查詢或諮詢:
8.8.1. 登錄本行網站www.lusobank.com.mo查詢。
8.8.2. 致電本行電子銀行客戶服務熱線,熱線號碼是87995888。
8.8.3. 發送郵件至lusobank@lusobank.com.mo查詢。
8.8.4. 到本行分行網點諮詢或辦理。
8.9 一旦客戶在電子支付時輸入相關客戶信息並確認進行交易,將視為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進行後續交易處理,客戶有責任核對使用電子支付過程中發出的一切指示及交易資料完全正確,並在本行限定時間內確認所發送的指示無誤,而客戶需對其發出之指示的真實性及有效性承擔全部責任,本行毋須對客戶的錯誤和不作為負責。一旦本行收到客戶的指示確認時,交易便不能撤消;然而,本行不保證按照某一指示行事,直至本行執行該指示為止。客戶並承認本行有權依照其內部營業操作指引行事。只有在該指示符合營業操作指引及實際可行時,該指示方被接受。本行最終保留一切解釋本條款內容的權利。
8.10 客戶知悉指示傳遞中可能出現錯誤、延誤、或不完整的訊息,而任何個案、行為均以本行收妥的指示爲準。本行會將這些指示以電子格式、複印本或其他途徑作出保存或複制,且在任何法院及各方均作為最終及決定性的證據。
8.11 本行可不時要求書面確認由客戶事先指定予本行的各種交易。客戶一旦收到此等交易憑證,須加以檢查。如發現任何錯誤,須即時通知本行。如客戶在本行的指定期限內並無提出任何異議,則視此等確認即已作實及具決定性,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8.12 所有在本行電腦資訊記錄有關電子銀行服務之交易及訊息,包括適用之匯率(本行錯誤除外)均對客戶有約束力,並具確定性。
8.13 所有於本行持有聯名賬戶的個體均對所有關於聯名賬戶發出的有效指引負連帶責任。
8.14 客戶承認及同意本行有全權根據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指引及政策、本行內部營業操作指引等,決定採取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及措施履行本行的義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針對預防清洗黑錢、恐怖主義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及制裁名單,本行有權拒絕或延遲有關交易指示或服務申請、提供有限度的服務,或終止與客戶之間的關係等。本行或本行的任何代理人一概不會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本行實施之上述措施或行動所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或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行責任
9.1 本行與其所有共同合作的第三方供應商,均不保證客戶所使用的電子銀行服務不遭受電腦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程式的入侵,客戶需自行承擔有可能因此而影響客戶之電腦硬體或軟體設備的風險。
9.2 本行採取適當可行的方法以確保電子銀行服務的系統正常運作,裝置足夠的保安設備,並定時監控系統運作,防範有關系統運作上的風險。
9.3 本行不會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有關以下情况發生後的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I. 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直接或間接致使客戶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可進行之任何交易遭取消、暫停、阻延或干擾,或未能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II. 任何銀行的軟體、系統、機械或任何其他設備出現任何錯誤、操作失常、中斷、暫停、偏差、不足、故障或錯誤傳送任何指示、通知或在執行任何指示中的任何錯誤因此導致客戶產生或遭受的任何延誤、損失(包括盈利損失或任何經濟損失)、費用或損害等(但因本行授權職員之嚴重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除外);
III. 任何可損害電腦硬體或軟體功能的任何東西(包括任何電腦病毒);
IV. 透過互聯網或任何其他媒介發送訊息出現任何遺失、錯誤、延遲、錯誤指示、舞弊或未經授權的修改或截取,或電子銀行服務、資料未經授權被取用;
V. 或未能執行或執行客戶的指示時出現錯誤;
VI. 因終止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而產生任何損害;
VII. 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供應商或設備供應商)所導致的任何延誤、中斷或暫停等,以致影響或擾亂本行履行本條款的責任;
VIII. 其他法律容許情況。
9.4 本行須確保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之資料之準確性及定期更新有關資訊。但客戶知悉並同意通過過本行電子銀行服務獲取之一切資料僅供參考,本行毋須爲資料的準確性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本行亦不需對因客戶使用該等資料而作出任何決定負責。
9.5 本行有權就因下述原因引起或與下述原因有關的一切訴訟、申索、費用、損失,免除本行一切法律責任,並保留對客戶作出追討之權利:
I. 非客戶本人及非客戶指定的授權人使用客戶之用戶名稱及密碼透過電子銀行服務發送予本行之任何指示,並本行已按授權及內部營業操作指引執行及完成有關的指示,其中包括取得與客戶或其他人相關之資料。
II. 非本行所能控制之行爲或疏忽,如因本行的系統、電腦硬體或軟體設備功能失常而引致由客戶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予本行的指示錯誤或延誤。
III. 按照客戶不時向本行提供及登記之經客戶確定的資料(不限於是否經電子銀行服務提交)而最後透過電子銀行服務作出交易指示。
9.6 本行毋須就第三方、政府、市場干擾或任何超出本行可控制範圍的事造成的任何損失對客戶和第三方負責。就本行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言,只須就嚴重的疏忽或欺詐行為負責。本行毋須就本行有關分行或辦事處被禁止執行事務而向客戶交代。
9.7 本行提供的任何資料謹供參考。除另有說明外,該等資料並非要約。客戶知悉本行並無就任資料或投資結果作出陳述、保證或擔保。除另有說明者外,所有提供的任何價格、利率或其他報價僅作參考,並可於本行確認接受的客戶的要約前毋須給予任何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說明外,客戶應付的價格並不包括(而客戶將額外支付)適用的稅項、稅費、交易征費、合理費用及開支。
9.8 在進行交易中,除非客戶在指定時間內確認交易,否則本行所報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匯率、利率及證券及貴重金屬的市價)僅供參考,對本行並不具任何約束力。
9.9 如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對本行須對任何損害負上法律責任,其責任將只限於該有關交易的金額,或只限於客戶的直接損害金額、兩者中取較低者,而該等法律責任應排除賠償間接損害。
第十條 個人資料的使用及披露
10.1 客戶確認在任何時間給予本行的一切資料,已盡客戶所知及所信,且均屬真確及完整。客戶的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或若該等資料變成不真實或有誤導性,客戶須從速通知本行。
10.2 在符合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提下,客戶知悉並同意授權本行收集就電子銀行服務所需有關客戶之個人資料及其它資料或相關之賬戶交易記錄,用作現時的個人資料保護聲明或本行政策所指定的用途,並有權將客戶資料轉移至中國澳門境外(包括但不限於向本行母行廈門國際銀行轉移)。
第十一條 支出及費用
11.1 本行保留權利要求客戶就電子銀行服務或向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處理指示而繳付費用及收費的權利,本行可自行決定及隨時修改該等費用,可視乎需要,在向客戶發出事先書通知後,更改此等費用及收費標準,本行有權按當時情況給予客戶合理之通知期。客戶同意授權本行自客戶在本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扣除該等費用,有關費用須預先繳付及不會退還。
11.2 本行有權保留就本行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及根據指示進行交易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盈利、回佣、佣金、費用、利益或其他得益(如有),以供本行自行運用及受益。
第十二條 暫時中止及終止服務
12.1 客戶可隨時終止電子銀行服務。
12.2 客戶一旦結束電子銀行帳戶,即無法透過電子銀行服務處理相關交易。
12.3 本行可自行決定是否批准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本行可因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電訊公司及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所引致與其網路有關之故障、維修、修改、擴大及/或改善工程)完全或局部暫停或終止電子銀行服務,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本行毋須為暫停或終止電子銀行服務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12.4 除上述條款外,客戶亦可透過書面通知本行停止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而暫時中止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並不會影響客戶行使已開立帳戶之權利及責任。
12.5 終止本條款或賬戶或服務不會影響客戶累算權利或存續交易。本行仍獲授權解決任何未完成交易。
第十三條 法律
13.1 本條款受澳門法律管轄,並按照其解釋。澳門法院對任何因本條款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而引起或與其相關的衝突有非專屬管轄權。
13.2 在本條款中每一條款及規定與其他條款是可分割開的並獨立於其他條款。倘若根據適用法律,本條款中任何條款或規定被認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須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程度下予以施行,而本條款其餘部分仍具完全效力及作用。
13.3 本行於行使本條款予之權利、權力及補償權時之任何作為,延遲或不作為,均不得影響其後或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利、權力及補償權。本條款予之權利及補救措施可予累積行使,及不會與法律規定之任何權利及補救措施排斥。